昨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根據該《規定》,四種情形可認商務中心定為“上下班途中”。根據我國法律,“上下班途中”出現交通事故可認定為工傷。《規定》將於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派遣工隨身碟工傷由派遣單位承擔保險責任
  《規定》對雙重勞動關係、派遣、指派、轉包和掛靠關係等五類比較特殊的工傷保險責任主體作了規定,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賣房子係,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用工單隨身碟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另外,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SD記憶卡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因工外出和工作有關即可認定為工傷
  另外,《規定》還明確,“因工外出期間”的工傷認定。“因工外出期間”屬於“工作時間”的一種特殊情形,應當從職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為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方面綜合考慮。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是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二是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開會期間; 三是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舉證倒置用人單位需舉證非工作導致
  《規定》細化了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等問題。《規定》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是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是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是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於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據新華社電
  解讀
  “合理時間”受傷應認定為工傷
  《規定》明確,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是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是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是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是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對於“合理時間”,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解釋,應當具有正當性。“上下班有一個時間區域,可能早一點,可能晚一點,比如下了班以後,還要加一會兒班,或是等交通的高峰時段過了之後再回家。我們認為這些都屬於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包括的範圍比較廣泛,如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場買菜,然後再回家,而且是順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線?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須的活動呢?我們認為都應當包括在內。” 據新華社電
  第一反應
  省城代理工傷案件律師表示:
  “標準更細化,判得更明白”
  記者針對《規定》的內容採訪了省城的幾位律師,他們紛紛表示,這次的《規定》是把原先約定不明確、模糊的地方,統一司法尺度後更明確更具體化了。
  曾代理過一起工傷保險行政案件的北京盈科濟南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曲兵,給記者講述了案情,“小孫是在一個生產型的企業工作,在裝車過程中,被繩子上的鐵鉤砸傷了一隻眼睛,眼睛受傷後僅能感光,幾乎等於失明。後來經人社局相關部門認定小孫是工傷。但其所在公司不服,遂起訴請求撤銷人社局做出的工傷認定。但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小孫屬於工傷認定的範圍,最終維持了人社局作出被訴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上述案例的判決和《規定》中的第四條相吻合,“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公共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記者王茜  (原標題:下班順道買菜受傷也算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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